我有個疑問, 台灣與澎湖在WWII結束後的軍事佔領期間, 是否應該與日本殖民母國放在一起觀察, 找出其中的不尋常之處?
整個遠東區域的佔領由 Far Estern Commission(FEC) 負責, 監督 Allied Council for Japan. 參考維基百科英文版, 二次大戰後盟國所有的 Commission在和平條約簽署後都解散, 最晚的是 Allied Control Council for Germany, 1990年 2 plus 4 agreement. 請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Allied_Commiss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Far_Eastern_Commission
在舊金山和約簽訂生效後, FEC 也解散, 日本帝國之殖民母体"日本"繼承日本帝國政府, 恢復行使獨立國家之資格, 其殖民地依和約內容或被日本帝國政府允許獨立(朝鮮), 或被放棄(台灣與澎湖, 南庫頁島與千島群島, 南極, 南威島與西沙群島, ), 或聯合國託管制度(國際聯盟委任統治之太平洋島嶼), 或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而由美國唯一管轄(沖繩).
疑問一: 蔣介石元帥根據 General order No.1 被賦予的對台灣的軍事佔領權, 在 SFPT 生效後就應該自動失效. 中華民國根據台北和約所獲得的只是將原屬日本國籍的台灣澎湖居民及後裔"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加以統治, 對台灣澎湖這些領土根本是一種"非法"佔領. 台北和約廢止後, 原日本帝國統治下之台灣與澎湖居民及後裔其國籍立刻產生疑問.
--> 因為台北和約將台灣澎湖領土與台灣澎湖居民及後裔分別切割處理,
--> 向日本政府要求, 原台灣澎湖之居民及後裔恢復日本國籍.
疑問二: 沖繩既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下, 是否就已將領土主權完全交給聯合國?書中對"剩餘主權"的討論, 我認為還是要釐清這點. 美國只有管轄權, 交還給日本的應該只有管轄權, 不是沖繩的領土主權.
疑問三: 台灣與澎湖, 可以將領土管轄權與領土主權分開思考嗎? 依我之見, 現在連"中華民國"都不是台灣澎湖領土的合法管理當局. 更何況"中華民國"根本不是一個"國家"!
戰前的日本帝國與戰後的日本國,屬於同一國(日本),但是既然天皇沒變,而憲法改變,都是君主立憲,可否說是政體改變?或者根本連政體也沒變?我們講的政府繼承,應該只發生在政體的層次,(憲法秩序下)政權的轉換,一般是不會認為有繼承問題的。
兄的心思很細膩,的確點出還待查證或還待更加細緻建構的部分:
1. CKS的委託佔領,是否結束?我認為主要要看是否「權力移轉」。因為,1945.10.25有個受降典禮標示著權力移轉,也就是開始佔領。請注意,受降之後就開始進入佔領的軍事統治。然而,我們並未見到另一場權力移轉的儀式,所以認定佔領的狀態未改變。即使街上已經見不到軍人,已經民主選舉。
2. 沖繩,並未將領土主權交給美國。SFPT不是用「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它用的是「行使一切及任何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換言之,日本當初給出去的是「管轄權」,而保有「剩餘主權」。日本政府本來想要以「長期租借」來解釋這狀況。出租國,保有主權,「剩餘主權」,還可以要回來。
3. 我們所說的佔領政府,並不一定必須是「國」,我們說的是「當局」或「管理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聯合國不是「國」,但擁有佔領權(如阿富汗與伊拉克),也擁有託管權。UN是一種「當局」。ROC做為一個行政組織,它可以是個合格有能力的當局。而我認為:1950.03.01蔣介石的復行視事,在ROC憲法內是違法的,但在佔領法上是收回複委託給陳儀的佔領權。而當天,則是CKS當局與ROC當局合體的日子。這個模型,可以解釋CKS與ROC的扞格。
這些議題,都需要大家繼續努力。如有證據出土,就更好了。台灣人,不習慣接受推論的東西,只安心在白紙黑字。聯考症候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