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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清晰、靜靜的看著這個世界,說道:我所看、所聽、所嚐、所見、所聞的每一件事物,都是我心靈創造的。」--卡山札基(Nikos Kazantzakis)著:《拯救神的人》"The Saviors of God: Spiritual Exerc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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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友Thau兄的主權對話

2007/08/31 21:55

與網友X兄的主權對話

 

Thau

之前雲程兄曾探討「主權」會不會消失一段時間或是分散出去等等。如果是一個政府正常交替的國家就比較沒問題,但是遇到「革命」運動成立新政府的國家,有些就會「主權遞轉」失落,譬如俄國的十月布爾什維克革命後成立的蘇俄,中國的國共內戰後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伊朗的何梅尼穆斯林政府。但是這些都先已經是「國家」,變動的是代表國家的「政府」。當一個「國家」因為政府變動產生「主權遞轉」失落時,如何找回呢?以前中國的王朝在電視劇裡有「傳國玉璽」,現在的國際社會呢?

看雲程兄的書後,我的理解是國際社會的「政府承認」。這樣使我有了以下的看法:一個國家的主權從一個政府(指國號所代表的政體,而不是執政當局)移轉到另一個政府必須經由「內部遞轉」與「外部承認」兩道程序才算完整。「內部遞轉」程序完成,「外部承認」一般沒問題﹔若是「內部遞轉」程序無法完成,則必須且唯一經由「外部承認」才能使新成立的政府重新擁有國家的主權。

所以我認為『原來的「國家主權」』失落了,國際社會重新造了一個「國家主權」給新政府。失落的這段期間沒有人或團體真的擁有或部份擁有『原來的「國家主權」』,也只有在此條件下的國際社會才擁有再造「國家主權」的能力。這也是國際社會擁有產生新國家,創造新的「國家主權」的能力,但必須遵守不能重複產生的設定條件。所以之前的「東德」「西德」不是『兩個「德國」』,現在的「南韓」「北韓」也不是『兩個「朝鮮」』,而是被視為『一個「國家」』的『兩個「政府」』。他們在聯合國的席次,也許是像之前蘇聯這一個國家,除了蘇聯代表,尚有白俄羅斯與烏克蘭兩個席次。

阿富汗,他是一個被佔領的「國家」,所以重建的不是阿富汗這個國家,而是代表阿富汗的「政府」(也就是國號所代表的政體與執政當局)。但是原來的「政府」已經被消滅,無法「內部遞轉」給新成立的政府,所以必須且唯一靠「外部承認」才能使新成立的政府重新擁有「阿富汗」這個國家的主權。美國所主導的重建程序,可視為一種「外部承認」順利完成的保證。(ISO USA-FM-??

 

H

先這樣說明。1. 主權,歧異性過大,我實在很不喜歡用。日前與「與無諍金剛就主權vs.管轄權的對話」中我已經說明過。2. 我個人認為主權與所有權(財產權)關係較深,與人身權關係較淺。3. 3. 「遞轉」兩字文謅謅,且這個「遞」字暗示著隨著時間流轉自然水到渠成,故我轉而用新聞較常用的「移轉」(transfer)或「權力移轉」(transfer of power)。

「當一個『國家』因為政府變動產生『主權移轉』失落時,如何找回呢?」以及「以前中國的王朝在電視劇裡有『傳國玉璽』,現在的國際社會呢?」

此處有必要再度提醒:國家、政體、政府(日文的國家、政府、政權)三個概念的層次性。國家,無論領土範圍如何變動、也不管是是君主政體、共和政體或是共產政體,只要國家的主要部份沒有變動,則這個國家就視為同一個,其「同一性」(continuity)並未變動。在此狀況之下,若一個「國家內」發生原憲法秩序(共和制或君主立憲制)或既成慣例(非立憲君主制)下的變動,則這個變動屬於第三層次的「政府」(政權)變動,原則上外國政府不需要再度給予承認。給個禮貌性的「賀電」或來參加就職典禮,大概就可以了。你注意到了沒?2004年盤據在凱達格蘭大道前的群眾,以及主要競爭對手「連宋陣營」,一直大力阻止的就是美國的「賀電」。美國原先也遲疑,但約七天之後,美國發出「賀電」,連宋的街頭火力整個消散,轉而進行司法攻防。

如果產生非憲法秩序下的領袖變動(如政變),換言之,舊憲法被實質上的廢棄。則其變動提升到第二層次的「政體」。這時,就很需要外國的承認。這個政體趕快進行普選,選出一個國內法上具有正當性的憲法、政府出來,當然是有益於外國的承認。不過,若是這個政體具有侵略性或對於外國利益有損,最好的例子是建立採取擴張主義以及否認所有權的共產政體,則外國的承認是非常謹慎的。美國對與蘇聯以及PRC的承認是花了2030年的時間,透過戰爭與和平等曲曲折折的過程才達致。

至於「國家」層次的變動,牽涉到國家征服或合併而消滅、國家裂解等,屬於國家數目增減的情形,那就更虛要外國的「承認」了。

承認分為「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兩種。「政府承認」可以撤銷,「國家承認」一經做出不能撤銷。若做了「政府承認」,通常表示也給予了「國家承認」。

好了,我們來看兄所說「內部承認與外部承認」的關係,大致上兄說的沒有問題。

不過,國際法通說(國際法權威Hersch Lauterpacht)是:承認並不是(外國政府的)「法律義務」,而是「政策考量」。

兄注意到沒?民進黨政府不斷的說我們符合「那四個條件」所以是國家。但是,經過「外國承認」的才是法理上的國家。否則,還不是國家(注意喔,是「還不是國家」,並不是「事實上的國家」,兩者是有區分的)。

至於「若是『內部移轉』程序無法完成,則必須且唯一經由『外部承認』才能使新成立的政府重新擁有國家的主權」。兄知道嗎:內部移轉未完成,暗示著舊主權在原政府手中,而國外的承認會創造一個新主權給新政府。換言之,有兩個相互抗衡的主權。邏輯上產生一對二的狀況,那就很難思考了。這樣的說法我很困惑(所以我不喜歡用「主權」)

兄可以去查一下中古歐洲史,主權的原始概念從那裡出來。我這樣說是在講,共和國、君主國、公國以及其他,在1948年的〈西發里亞條約〉中被視為「主權單位」,那「有無主權」的標準,當然要到更早的時代中去尋找。很遺憾,我還找不到確切證據。(很累,我也有點不想找)

因此,像阿富汗或伊拉克這種被征服的佔領地,對於其主權,國際法有兩種理論:信託(trust)或擱置(suspend)在佔領者手中,而不是消失另由國際社會「創造」。必須經過政治決定,以及具體的程序,信託或擱置主權的佔領當局才將權力移轉給當地合法政府。兄當然知道,重建的種種都是國際社會定下的規矩與標準。

這件事情顯示,即使是個國家,其憲法也是在國際社會的監管、設立的標準與程序下制訂完成的。戰後的日本,是另外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憲法或制憲行為,並不是「國民主權」的體現。我們時常誤以為「國民主權萬歲」。事實上並不然!民進黨,顯然以「憲法視野」來檢視「國際法事物」。用錯工具而不自知,難怪處處碰壁!

前蘇聯,在聯合國由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三個「國家」代表,其歷史因素很複雜,因為國際社會將「三者」視為組成蘇聯(或俄羅斯)的不可分的一部份。至於細節我就不清楚了。

德國與朝鮮,據我的看法仍然是因為「分區佔領」所產生的「半國」。必須兩個一起,才擁有一個「國家席次」(而「一個國家下的兩個政府」)。所以,「一國兩府」是比較不正確的說法,不如「分裂國家」(一個國家,但分裂了)來得接近,但這樣仍然會讓人以為是「兩個國家」(而事實上不是)。當然,我是認為「兩個組成一個國家的半國」。

我不知道的是,這兩個「半國」的表決權如何實施,一定會是個有趣的議題,但我不是學術中人,無資格閱讀很多文件,所以不知詳情。

大致上是這樣,拉拉雜雜有點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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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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