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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上訴法院08-5078判決書(漢譯全文) ■雲程譯(2009.04.12修正)

2009/04/10 07:59

美國上訴法院08-5078判決書(漢譯全文2009.04.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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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08-5078官司法庭辯論(完成稿) 雲程譯

Comment from baobab

這份判決雖是一份駁回的判決,但在述明理由中卻巧妙地確認許多事實,這等於是一份簡明扼要的台灣近代史,對美國政府、獨派、ROCPRC都有【打耳光】的作用。它的可貴處在於陳述事實與法理,嚴格不觸及政治問題。台灣實然的地位因而自然呈現。

這裡試對判決文(以雲程譯文為基礎)提出幾點看法:

1.  確認台灣今日現狀是在無普遍承認的政府統治之下,在國際社會中並無確定的地位。且這是美國行政部門在過去60 年中有意不處理(intentionally left unanswered)台灣主權問題所致。從而確認台灣主權仍是不明的(remains unknown),SFPT一開始就未建立任何形式的主權。

2.  確認在馬關條約後中國即未曾擁有過台灣主權。二戰後台灣的主權是交給盟軍。確認SEPT中台灣主權未定,而美國是「主要佔領國」。1972 年開始,美國承認PRC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且特意的不挑戰此一立場。注意【承認PRC認為】這個用法,這跟用【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有著非常實質的不同。前者的subject是一個說法、意願或意識型態,後者的subject則是一個事實或現實。

3.  判決文著重講述了TRAAIT,確認這是美國戰略模糊的產物。而且坦言這是美國對台灣的外交政策。我們參照第2點來看,如果美國直接用【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就不可能有這一套戰略,也不可能有TRAAIT這些事實的存在。最令人玩味的是這句話:【因為政治問題原則禁止我們去分析,我們永遠無法知道答案。我們無法命令行政部門何種政府(what governments)是外部領土(foreign territory)的最高政治當局(見Jones, 137U.S. at 212;),這毫無疑問的(a fortiori)是美國主權的實踐。】也就是說對台灣的【戰略模糊】是美國主權的實踐。判決文巧妙避開政治問題原則,間接從法理上點出現今美國對台灣的處理方式就是一種美國主權的實踐。

4.  確認美國在1954 年承認ROC為中國政府和其對於台灣的控制,但現今之ROC(姑且以b稱之)並非原來之ROC(姑且以a稱之),而是蔣介石個人在逃亡中重新建立的,且迄今一直是處於流亡狀態的政權,它只是控制台灣,並不擁有。1979 年,卡特總統承認PRC(原ROC(a))為中國唯一政府,且同時撤回對ROC(b)的承認。爬梳這中間的法理糾葛是: 在法理上,美國在1954 年所承認的這個ROC(b),跟1949年滅亡的那個ROC(a)並不具備繼承的關係,否則美國無需在1954年重新承認一次。換句話說,法理上,現今ROC(b)控制下的台灣,跟1949PRC繼承的那個ROC(a)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5.  判決文指出【我們並非反對上訴人「法庭檢視條約與條文結構,可以解決這案件」的主張,只是因為牽涉「政治問題」,被剝奪管轄權而無法審理本案。】顯然法庭是有意管轄的。管轄權是存在的,只是被剝奪

6.  判決文指出Boumediene 案件不適用的理由是區分【事實主權】與【法理主權】,這部分我覺得有點過於武斷,明顯只是不願碰觸政治問題原則。因為從判決文本身對於SEPT(法理主權部分)和TRAAIT(事實主權部分)的述明,這種結論是過於簡單了,其實還有很大的法理空間,我覺得這是一個被刻意避開,卻是很關鍵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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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2/1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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