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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閱讀
2009/12/15 10:38

書名:鄰家女孩The Girl Next Door

作者:傑克.凱堔Jack Ketchum

譯者:柯清心

出版:小異出版

ISBN9789868456990

出版日期:20091125

 

 

------------ 感謝小異出版提供的試讀機會 ------------

寫在試讀心得之前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代表的是1支電話、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撥打113專線就跟撥打110119一樣簡單,三個按鍵,一種保護。重要的是,它是二十四小時都有人接聽的專線。

 

9719月各縣市政府受理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通報案件計有14750件(不含虛報)。上項通報案件經查獲實際受虐人數9929人,包含兒童6280人及少年3649人,其中身體虐待占49.19%,不當疏於照顧占24.39%,精神虐待占13.60%,性虐待占12.82

 

對兒童及少年施虐者共計9442人,其中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占76.8%。男性6150人占65.13%,女性3292人占34.87%,男性為女性的1.87倍。

 

受虐兒童中,男童3474人占55.32%,女童2806人占44.68%,每一萬名兒童中,男童受虐數22.09人,略高於女童的19.49人。

 

受虐少年中,少女2254人占61.77%,少男1395人占38.23%,每一萬名少年中,少女受虐數24.27人,高於男數的13.81人,多出10.46人。

 

受到性虐待之女童及少女人數計895人,遠高於男性的84人。

 

其中,每一萬名兒童及少年人數第一名為台東縣52.03人,其次為宜蘭縣的45.05人,以及第五的花蓮縣30.14人,其中高雄縣33.98人為第三位,前五名包含台灣東部地區三縣。(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九十七年第四十六週「971-9月兒童及少年保護執行概況」)

 

記住,這些數據只是冰山一角

 

 

《鄰家女孩》,我大致上分成三次看完。

 

第一次翻閱是主角大衛與瑪姬相遇及小鎮生活的介紹。一條大街,十幾戶人家,小孩互相認識,瑪姬及蘇珊突然來到,這群打鬧廝混很久的同伴似乎對她們有些好奇。

 

第二次結束在瑪姬被關上地下室裡,我不得不停止閱讀,因為我已經有拿起電話撥打113的念頭。

 

第三次決定一口氣看完是因為,就如作者說的:「就像看電影一樣,有時是恐怖片。當然了--你會擔心男女主角能否渡過難關,但也就只是一部電影罷了。萬一內容太可怕、太刺激,你也可以站起來走出黑暗,將一切拋到腦後。」書還有一半,我選擇不看,又有何不可呢,但是受虐的女主角一定能在最後獲救,我相信作者在結局的部分會寫出一絲希望,讓瑪姬有機會再一次看到真正的黎明曙光,所以我忍痛把剩下的部分看完。

 

結局並不是……我想像中的完美,是好的了,但是造成的遺憾更多更大。從第一章開始,隨著章節不斷的進展,悲憤與無力的心情也不斷驟升。瑪姬的痛苦與忍耐、憤怒與無奈,到了四十四章,終於尋找到宣洩的出口。第四十五章,一切算是塵埃落定,內容沒有前面章節虐待情節來的殘酷,但是一切歸於平靜而過於安靜,在徒手摳抓水泥牆造成指甲外翻滲血,渴望逃出地下室的無意識下,比牢犯拿著湯匙試著挖出隧道無不及確有過之一千倍一萬倍的心情,瑪姬的勇敢我們看見了。

 

說真的,我很後悔試讀《鄰家女孩》這本小說!但也很幸運的讀完,雖然是以坐立難安的心情看完。現在,我只知道一件事,就算我已經撥打過不下十幾次的113兒少保護專線,看過十幾位受虐兒童,就好比看著血腥畫面已經被電視節目略過的介紹豬隻屠宰畫面一樣,我以前從沒真實看到受虐的過程,更枉論實際參與過,但是在閱讀當中,作者已經把我拉到近處看著虐待及施暴過程,我如果往下翻一頁,就持續的加深我的罪孽,我不想當冷眼的旁觀者,但閱讀過程作者讓我就是參與者。所以如過閱讀時跟我一樣不舒服,那是正常人該有的態度;如果閱讀時跟我一樣震撼,那是因為我們一般都只看到被受虐後的孩童,更不用說大多數人沒有如同我實際參與兒少保護中的一環;如果閱讀時跟我一樣真的難受作噩夢,我建議就放棄它!

 

如果可以,我真的希望心臟強度弱的人,在購買這本書的同時,最好是經過心理或精神科醫師鑑定,以免造成過度的衝擊;未了避免不適合的人士看到,監獄或大眾圖書館應該禁止採購;女性比男性更該閱讀《鄰家女孩》,當然男性在閱讀後,應該更懂得控制情緒及保護弱者(女性也當如此),但前提是,這本書真的並不適合心腸脆弱的人欣賞。

 

書名《鄰家女孩》,很平和的名字,內容卻是暴力驚悚,看完之後,或許有的人會覺得被騙,但我期許,多注意「鄰家」的小孩,減少不必要的傷害,「鄰家女孩」才真的會是快樂的鄰家女孩。書裡的內容或許真的已經很恐怖,但當它實際發生時,遺憾終身的夢饜才最是駭人!

 

 

後記:

 

書末提到未成年所犯的錯誤不能有前科,我知道美國各州律法各有不同,我不知道這條是不是也這樣,但在台灣只有一種,所以錯誤能不能有前科,很難去定論他的好壞。不過作者在尾聲四十七章裡寫到,主角大衛成年後在整理母親的簡報中看到:「標題寫著『馬納斯關區男子被控謀殺』,報導指出,照片上的男子跟一名青少年於十二月二十五日被捕,涉嫌刺殺並燒死兩名少女,十七歲,馬納斯關區的派翠西亞漢史密斯,以及艾斯布利區的黛博拉柯恩,十七歲。兩名受害者都有過性侵的跡象。二者雖被刺多刀。但致死原因是燒傷,她們被澆上汽油,在荒棄的田地上放火被燒。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吠吠。」至於吠吠是誰,就請觀看《鄰家女孩》。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人,可以閱讀《男孩ABoy A》或是觀看改編成電影的《心靈鐵窗Boy A》。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是指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說明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相關連結 

試讀《鄰家女孩》

《鄰家女孩》原著創作靈感及改編電影

 

 

電影海報

 

 

國外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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