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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實例題 【答案編排模式與內容示範】

2009/10/28 05:02

<例題>

警員甲乙在深夜巡邏時,忽見丙開車不定,

忽左忽右,且又似在閃避甲乙,甲乙遂驅車

上前,準備再予以細究,丙見警車接近,

忽加速往前奔去,甲乙見狀甚覺不對勁,

追上去,終在追逐十分鐘後,將丙攔阻,

甲乙下車對丙進行盤問,請丙提出證件

以表明身分,丙藉故推託,甲藉機往車內

一探,發現內有一把疑似手槍之物,遂喝令

丙不許動,丙立即推開乙,狂奔而逃,甲乙

緊追。終將丙制服,並在身上搜出一把手槍

(代稱A)。甲馬上回到丙車,將另一隻手槍

(代稱B)予以扣押。甲認事態嚴重,遂令

乙將丙帶回警局,自己則至丙分租之公寓,

請房東開啟丙之房間(得其房東之同意)

入內搜索,又在丙之衣櫥底櫃發現C槍。

試問甲乙所為之整個過程是否合法,因此

    所扣押之ABC槍枝亦否合法

【答案編排模式與內容】

本題,依題旨所示情形,司法警察甲、乙對丙

所為一連串之措施與處分,其計有攔阻、盤問、

巡視、逮捕、搜索、扣押等行為。其涉有事前

防治犯罪與事後偵查犯罪之警察行政措施及刑事

訴訟強制處分等,其各行為是否合法,端視刑事

訴訟法(以下稱本法)與相關法令就其行為之規範

及行為是否合於法治程序原則而定:(鑑定式破題法)

().關於攔阻、盤問、巡視及扣押B手槍之處置:

     1. 按對人實施之臨檢勤務,須以有相當理由

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大法官解釋第353號內文表示甚詳。(立論根基)

     2. 盤查時必須考量執法人員本身安全問題,

因此應與附帶搜索予以相類似之考量與權限。

據此,應賦予盤查警員檢視、搜查相對人所能

「立即控制的範圍」之權限,以免隨身武器

危及警員安全。在此一合法檢視、搜巡範圍內

所發現之其他犯罪證據,方可予以合法扣押。

(學理闡析)

     3. 基上所述,甲乙依其丙之情形,認有合理

可疑之跡象,其上前攔阻、盤問並請丙

出示身分確定証明,並對其座車顯而可見

之處所扣押之手槍, 合於釋字第535

之規範內容,其自屬合法。(套入案例事實)

 綜上所述,甲乙於此一部分所為之處置尚稱合法。

().就甲乙逮捕丙之行為及在身上搜出A手槍

並予扣押之情形:

     1. 按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

犯罪,而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經被盤查而逃逸,其情況急迫者,得逕行

拘提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881

1項第3款前段規定甚詳(立論法條)

     2. 須有急迫之情形:所謂急迫情形,意謂因

當時客觀情勢緊急,不及事先報告檢察官

簽發拘票,倘未及時為強制處分,將無法

保全證據者稱之。(學理闡析-單點解釋)

3.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

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

可觸及之處所(本法第130)(立論法條)

     4. 甲乙警員於丙受盤查時逃逸,且甲在丙座車

內看見B槍,遂因其情況急 迫,合於本法

88條所指情形,雖無拘票,仍能為緊急

拘提,將丙制服。 另在丙身上搜索出A槍,

其情形屬於附帶搜索,在本法第130條規範內,    

        自毋庸搜索票亦得為搜索並扣押A槍。

(套入案例事實)

    職是之故,甲、乙所為之緊急拘提及附帶搜索並

扣押A槍,可認合法之。

().針對甲搜索丙分租房間及扣押C槍情事:

1. 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

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

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報檢察長。刑事訴訟

      (以下稱本法)131條第3項著有明文。

 (立論法條)

     2. 惟應注意,本項之決定主體,始限於檢察官,

其他之人則不得自行發動。從而,司法

警察()遇有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形,

依本項法文內「指揮」意旨,其應不以

檢察官親自到場為必要。是以,司法警察

()遇此情形,應即向檢察官報備,得其

核可後應可實施緊急搜索。論其本質,

其乃屬檢察官之處分。(學理闡析)

     3. 本題,甲依其情形,因非檢察官,自不得

自行發動本法第131條第3項之緊急搜索,

且依其情形,自可報請檢察官為之,蓋丙已

被逮捕,限制行動自由,自無緊急狀況,

自行為之,故其所為之搜索應認不合法。

(套入事案例實)

4.又依本法第131條規定:按搜索、經受搜索

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

執 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

記載於筆錄。(立論法條)

5. 理論上,倘是基於同意所為之同意搜索,

其可搜索之範圍應限於行使 同意權之人所能

同意之範圍。在房屋租賃情形,出租人(即房東)

與承租人(房客)即因租賃契約而將其使用

收益權限交由承租人,則縱使得其出 租人同意,

其搜索範圍僅及於共用區域,而不及承租人

私人活動領域。(單點闡析)

6.甲之搜索既與本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未合

且房東之同意搜索,亦不含其房客丙之私人居住

活動空間(即所分租之房間),故甲所為對丙分租

房間的搜索與扣押C槍,自與法未合。

(套入案例事實)

 

結論:司法警察甲、乙除未得搜索票而自行

搜索丙分租房間並扣押C槍之部分為

違法外,其他之處置均屬合法。

【本例題源自刑訴四象限吸分規格課程

第六堂之『第四象限』-(教導答案書寫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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