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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以相片記錄了高雄市聖道明堂整修前,整修中,整修後的點點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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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傳協會
2006/08/22 23:39

聖道明堂組織章程綱要

天主教高雄教區教友委員會

天主教高雄教區(教長)

 

本堂主任司鐸

 

 教友大會

 

  主席               

 

 

   副主席

  秘書

 

              服務

            全體教友

 

社會及社區

外教朋友及親戚

第一篇

天主教高雄教區聖道明堂教友大會章程

資格:凡教籍設於本堂區之信友方可參加堂區教友大會

【一】教友代表大會成立:

(1)堂區內年滿十八歲()以上者方有投票權。

(2)堂區各善會負責人。

(3)現屆傳協會理事為當然代表。

 附註:大堂區依該堂編制,分堂、分區、遴選若干人代表

【二】教友大會之召開:

每年於十月份召開,並在召開大會前一個月公告開會時間與地點。

【三】教友大會之職權:

(1)議決有關本堂之重大事項及工作進度表。

(2)制定本堂區之牧靈福傳計劃。

(3)追認並審查理事會所提之工作報告及計劃。

(4)傳協章程之審核與修定。

(5)選舉教友傳教協進會之理監事。

(6)籌募堂區所需之經費。

(7)其他有關事項。

【四】大會之表決方法:

(1)大會中,有投票權之教友,每位每案僅有一表決權,表決結果過半數即為通過。通過後少數及棄權者均不得再有異議。

(2)表決之事項經本堂神父批准後生效。

【五】臨時教友大會之召開:

如遇本堂區重大事故或必要時,由傳教協進會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聯署後諮請理事主席洽請本堂主任神父同意後召開。

第二篇

天主教高雄教區聖道明堂教友傳教協進會組織章程

依據:梵二大公會議認為教會是天主子民合成共融團體。(教會憲章九節)

是人類得救的標誌和工具。(教會憲章五節)有宣報基督及拓展天主神國的職責。憑其不同的職務、在不同的崗位、以不同的方式、承擔基督救世的使命。教宗保祿六世更指出:在教友與聖統組合的共融團裡,應該成立交談的機構(CONSILIUM LAICORUM)教區內儘可能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幫助教會的傳教事業….. 這種委員會在可能範圍內也要在本堂區與各堂區之間、在各教區之間、在全國甚至國際之間成立起來。(教友傳教法令五章廿二節)。

第一章        名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聖道明堂教友傳教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StDominic church council for Apostolate of Laity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1)為持續培育教友的教會意識、增長教友的神修及信仰生活並促進教友的使徒精神,以負起承先啟後及更新現世秩序的使命。

                2)聯絡教友,發揮教友的神恩,專長及智慧,協助神父,推展堂區自治、自養、自傳的工作。

      3)為整合、協調各善會組織,敦促全體教友,在神父領導下,共同推展堂區之教務。

第三章        隸屬

第三條:本會隸屬高雄教區教友委員會,並接受教區傳教協進會之督導及總鐸區理事聯席會之輔導。

第四章        理事

第四條:本會理事由左列之教友代表組成:

(1)各善會組織之現在負責人為當然理事。(含各分堂會長、分區區長)

(2)由全體教友公開投票,選出十二位理事。

(3)主任司鐸可任命二位理事。

(4)堂區副本堂、修女、傳教員為當然理事。

第五章        理事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1)應參加教區總鐸區及堂區所舉辦之職前講習,以便往後工作之推展。

                              2)參加本會會議、及執行會議案。

                3)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4)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有權利和義務參加本會活動及講習。

                (6)有義務遵行本會章程。

第六章        顧問 

第六條:顧問之產生

    由全體理事推薦六位德望相稱之教友,徵得神父認同而聘請四位為顧問。

第七條:顧問之職權

  1)可以參加理事會之例行會議,如有重要會議務請光臨與會。

     2)會議中可以發言討論,提供建設性之意見及經驗。

     (3)沒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章 組織與行政

第八條:組織與行政準則

       1)為達成本會之宗旨。

       (2)在信仰生活,福傳工作,以及會務方針上,須服從本堂主任司鐸的指導。

       3)行政組織,分五個會務推行組:(1)福傳組(2)禮儀組(3)活    動組(4)總務組 (附註:可視堂區之大小增減之。)

【1】福傳、牧靈組,堂口可合併為-福傳組。

【2】禮儀組

【3】活動組、康樂組,可合併為-活動組。

【4】服務、愛德、公關、普愛,可合併稱為服務組。

【5】經建、財務組可合併為-總務組。

三個小組會一(1)學青會(2)主日學(3)讀經班

此示範參考本暫定五組。

 

        4)行政採分層負責,分工合作及統一領導體制。

        5)各級行政人員除主席、副主席,秘書、會計及各組組長提名互選多數票當選產生之。

        6)行政與會議,須以信仰和愛德作基礎,以服務教會及光榮天主為依歸。

第一節:理事會一組織與行政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織

(1)理事會依章程第四條之規定組成。

(2)理事任期兩年。

(3)理事會設主席一位,副主席二位(副主席,則依東西區各選一位,由該區投票選出,多數票當選之。

(4)本會所有幹部(含正、副主席、秘書及會計)皆只能連任一次。

(5)理事改選,依教區規定於主曆雙數年十月底前改選完畢。並在是年十一月五日前將當選理事名單報教區傳協會。

(6)新任理事,應於聖誕節宣誓就職,並由主任司鐸主持就職派遣禮,及頒發證書。

第十條:理事會的行政

(1)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席須於會前與主任司鐸會商會議時間與議題。

(2)理事會的職權。

【1】負責策劃、議定並推動整體的會務。

【2】負責審核年度預算、結算、以及特殊開支。

【3】可提出章程修訂案。

【4】推舉主席、副主席及會計和秘書。

(3)行政人員的職責

【1】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及綜理會務。

【2】副主席協助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出缺時代行主席職務。

【3】秘書協助主席、副主席綜理會務,負責會議記錄,公佈年度過去一年重要收發文件、整理、保管本會資料檔案,並負負與教區傳協會等之對外連絡。

【4】會計負責每月收支帳目,及年度預算和結算。

第二節:會務推行組的組織與行政。

第十一條:(1)設立會務推行組共五組

【1】福傳組

【2】禮儀組(靈修)

【3】活動組(康樂)

4】總務組(經建、財務、庶務)

        2)各組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組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組會,及綜理組務。

第十二條:福傳組職責

(1)研究、宣導、推行教區主教之牧函及牧靈福傳計劃。

(2)擬訂本堂區之牧靈福傳具體工作,並推行之。

(3)建立堂區教友名冊資料。

(4)陌生及新進的教友之接待及輔導。

(5)教友家庭訪問、探病、祈禱之策劃辦理。

(6)聖經研讀、使徒訓練、信仰講座、慕道班、主日學、個別道理講授之策劃辦理。

(7)協助成立各種善會組織,並輔導其健全發展。

(8)公佈每月信友主保名單及祈禱意向。

(9)每年十一月議定組務年度行事曆及次年一月底提供年度大事曆

 {10)每月集會一次,由組長並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禮儀組的職責

          1)安排彌撒聖歌、司儀、司琴、輔祭、讀經、信友禱詞,奉獻、插花、整理祭衣間,以及彌撒前領經等人員。

          2)安排各慶節各聖月的禮儀。

          3)訓練讀經、領經、司儀、輔祭等人才。

          4)學習聖歌、組織聖歌團。

          5)協助信友領聖事、祈禱及婚喪禮儀。

          6)每月集會一次,由組長召開,並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活動組的職責 

         (1)舉辦避靜、朝聖、郊遊、聖誕節、春節、復活節、堂慶、中秋節摸彩、聖經有獎徵答、聚餐等活動。

          (2)配合各組、各善會組織,協辦各種活動。

          3)經常與鐸區、教區、友堂及社區連繫,並配合活動,提供參加活動人選。

          4)每年十一月中旬,議定組務年度行事曆、及活動預算,次年元月底提供年度大事錄。

          5)每月集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總務組的職責

         (1)指派專人(會計)負責自養經費(維持費),特別捐款,主日奉獻之收支登記和公佈。

         (2)每月公佈堂區收支帳目由會計簽請主席審核後簽呈主任司鐸核閱公佈之。

         (3)每年參考上年度結算表彙編新年度預算提供理事會,每年元月底須填報年度結算表,呈報全體理事會審核並呈主任司鐸核閱公佈。

          (4)定期維護管理堂區建築物及所有物品,並提出堂區所需要的設備、及修建的建議。

          (5)核算各組提報之活動經費及必要物品之購買。

          6)每年十一月議定組務,年度行事曆,次年一月核算各組預算。

          7)每月集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8)會計之職責。

               將出納交收之各項憑證黏貼成簿,於每月月初,接收支憑證,分計總額後,再與出納核帳。 

        第八章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自養經費。(維持費)

(2)主日奉獻一1999年起聖母月獻花收入,母親節之收入由傳協會管理.2000年起聖心月、主保(父親節)之收入由傳協會管理.2001年起聖誕()節之收入由傳協會管理.2002年起復活()節之收入由傳協會管理.

(3)各項活動之收入。

(4)重大建設之捐款。

(5)其他。(特別奉獻)

第十七條:經費收支管理

(1)維持費之管理

【1】一收入均經會計收款。

【2】經費之來源,由本堂教友,按固定方式捐獻(維持費)及熱心人士另行捐助,其收支均由總務組管理。

【3】一切堂區支出於每月理事會中共同討論決議後實施。

(2)經費之保管:

     一切收入之款項其基金由主席、副主席和會計三人共同具名存入金融單位,提款時亦然,但須照會本堂神父知照。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最高指導者與負責人為本堂主任司鐸。本會在靈修信仰生活與福傳工作未獲主任神父瞭解與同意前,不得擅自行動,以維聖統制。

第十章本章程公佈實施

第十九條:

1)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擬定, 經教友大會通過,呈本堂主任司鐸核准,復呈教區教友委員核備通過後,公佈實施。

 2)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需修訂時得依照右項程序之規定檢討修正。

 3)本章程須檢送一份至高雄教區教友傳教協進會轉呈教區教友委員會核備。修正亦同。

  高雄市聖道明堂

          主任司鐸  :

 

          傳道協進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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