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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研究所時期,即對於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局等)投入相當多時間學習,執業後也累積了一定的經驗,希望能夠透過這個blog,撰寫出令自己滿意的智慧財產權小事典,也督促自己繼續在這個領域中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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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制度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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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8 01:12

營業秘密制度的歷史

營業秘密乃是源自於商業道德倫理的特殊智慧財產權類型。最早可追溯至羅馬法時代的誘惑奴隸之訴(Actio servi corrupti),禁止誘使他人奴隸出賣主人的營業秘密。若以引誘或強迫他人奴隸洩露對方有關營業秘密,奴隸的所有人有權請求雙倍賠償,甚至包括喪失一個原本誠實的奴隸的損失。在過去中國人亦常有「師傅留一手」,以避免徒弟藝成出師後直接與師傅競爭,或是諸如「傳子不傳女」等習慣,也是源自於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其技藝保密的需求,中外皆然。
近代意義的營業秘密制度,乃是隨著工業革命發展,將社會推向市場經濟。商業競爭加遽的結果,也使得各種與營業秘密相關的侵害行為層出不窮,而由英美法判例所逐漸累積,已超出傳統勞動契約的領域,成為一種獨立的智慧財產權。
正由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是由判例累積而成,故營業秘密保護的理論也因個案狀況而產生諸如:契約法理論、侵權法理論、反不正競爭理論、財產權理論等不同理論,以利在不同個案中,論述營業秘密所有人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目前大陸法系國家多透過不正競爭防止法的體系來加以保護,英美法系國家則多將營業秘密保護透過既有的侵權、契約等民刑法規定處理,少數國家則另設營業秘密法。目前國際間仍未趨於一致。
至於國際間對營業秘密保護的呼聲,則反應在「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 TRIPs第39條明確要求會員國對「未經公開之資訊(Undisclosed Information)」應予以保護。惟由於各國在營業秘密保護法制有相當程度的差異,因此,並未明確規範應以何種標準保護。台灣於2006年1月17日公布施行營業秘密法,共計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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