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制度的歷史
人類對於「標記(logo)」的使用,可以追溯到陶器時代陶器上的印記。但商標制度的歷史則應回歸到法律對於冒用或仿用他人「標記」禁止的發展。目前所知歷史上第一個有關商標侵害的司法案件,為英國1618年Southern v. How案,生產高品質布料的廠商控告其競爭者冒用其標記於其所生產者的低品質布料。
至於有關於商標保護的立法,則明顯晚於專利權及著作權法制的發展,1803年法國在4月24日公布的法律第十六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使用他人之商標者,應負損害賠償及刑事上之責任。惟真正有關商標權保護之立法則以法國1857年6月23日之法律為先驅(引自曾陳明汝,商標法原理,P.2-3)。想知到更多歐美商標制度發展的歷史,可以一併參照下述網頁,http://www.factmonster.com/spot/trademarks1.html
追溯兩岸商標法的歷史,1899年台灣於日治時期曾實施商標法;1903年清政府為履行與各國簽訂的條約(最早涉及保護商標的條文,為1902與英國所簽訂的《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七款),在商部內設立商標登錄局,1904年曾頒布商標註冊試辦章程,由於此一試辦章程已具有近代商標法之主要架構,亦有稱此為中國第一部商標法者。但此一試辦章程並未實施,其後僅於天津、上海兩地海關實行商標掛號,以保護外國人之商標。
現行商標法則始於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之商標法,第一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欲專用商標者應依本法呈請註冊。」為兩岸商標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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