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剛賣掉土地得款後於100.02.09簽約,100.02.15完成登記,以現金買下一筆總價5700萬的房子,直接登記給與25歲女兒....當時付款皆以我名義匯款給賣方的 ,房屋土地公告及房屋移轉總額合計1230萬..單就這筆今年贈與,,那我該繳多少贈與稅 ?不繳行嗎? 會被查出嗎?
ANS~
將原土地售得之價金買下另一筆不動產,但登記予以成年女兒名下,就所問回應如下:
一.須繳納新台幣123萬元之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如下)。
二.建議不可不繳(為何女兒年紀不長擁有額度不低之財產)。
三.如不繳納贈與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如下)"七年"內有被查獲之可能,因國稅局查逃漏稅之執行度高,被查獲機率亦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第一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