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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觀念~~你不可能把香蕉皮罵進垃圾桶裡~~我們是否常對著被人丟在地上的香蕉皮咒罵,卻完全不行動?香蕉皮會因為咒罵而自己走進垃圾桶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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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標題: 人民有知道事實的權利及義務,並有討論事實的言論自由權
部落格描述: 引用觀念~~你不可能把香蕉皮罵進垃圾桶裡~~我們是否常對著被人丟在地上的香蕉皮咒罵,卻完全不行動?香蕉皮會因為咒罵而自己走進垃圾桶裡嗎?
部落格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anneyforverybody-pleasemessageths

個人資料

姓名 不公開 暱稱 十字杵
性別 女性 居住地 不公開
年齡 不公開 星座 不公開
血型 不公開 學歷 不公開
職業 不公開 興趣 閱讀寫作、音樂欣賞、電視電影、園藝花卉、豢養寵物
電子信箱 不公開

自我介紹

十字杵是一種法器,象徵平安守護.
平安是活著最基本的需求,沒有平安一切都是空
格主這一生沒什麼大志願,只求平安,其他的得而安之,得不到也不強求.

有關格主關切的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雖原立法美意是希望可以取締公開招攬性交易資訊,但該法演變數十年後,已無法符合社會期待,且由網際網路截取之訊息並非不可修改,延伸出不單純的假借他人名義散布觸法訊息等,然原欲預防之資訊,只要避開文字陳述即可免責,此法之留存,已成為專門獵補對該法條完全不知或一知半解的網路使用者,完全無法符合”預防”所欲達到的避免犯罪原意,懇請網友們除了留意不要誤觸法律外,若有什麼比此法更好的方式可以預防及杜絕,歡迎交流

我們都期許大家能在共融的環境下和平相處.

84年兒少29立法(結果論)87年13位立委研議修法改為意圖論,94年10月21日立院提案修兒少29胎死腹中,96年5月30日再提案修兒少29多次可審故意未審至今.此現象並沒有實質解決問題,僅是閒置問題.

遇到無法解決問題時~~您會
因恐懼而沈默,沈默而遺忘?或因頑抗而勇敢,勇敢而交託生命?

更新日期

2009/11/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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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看法律

    與格友討論兒少29
    我不反對宗教的不要淫亂,但不能設立法條把每個人都丟去司法檢驗有沒有淫亂.

    法律不是用來恐嚇人民不要犯法,法律是用來保障人民若受到故意及過失傷害時,公權力介入扶助弱勢得到對等公平正義的伸張*遵守法律是尊重並避免他人受權益損失*若法條之存在已失去認定是非公允,創造出因法條而受害者,即便回歸當時時空背景無理視為有理,也改變不了無理下得不到民心認同及遵守的現實.解決傷害最佳的方式:停止傷害,重新定義可被互相尊重的平衡,不要將小罪烙上一輩子污點,此舉會使曾犯罪者更有理由釀更大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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