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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違憲

2009/06/0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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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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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納「捐」之義務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公布 )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之義務。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
七  國與省、縣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國際貿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一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一○  省警政之實施。
一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一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第 143 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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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club.yahoo.com/clubs/Smo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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