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新使用者?立即註冊

  hi我住台南層在當舖業工作過,目前台南當舖自覺一片烏雲,進入了衷退期。   想扭轉乾坤,需要改變對內要求、對外繳息方式要變。   可惜,我只是一個閒人,無三小路用,紙上談兵不合適現實的借貸業。

關閉

最新文章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11/05/05 22:12

序前篇:http://tw.myblog.yahoo.com/565-168/article?mid=4297&prev=-1&next=4217

公佈至今近快年了,就我所知:非但不能解貧之急,更物其而反!很多業者已不再為「江湖救急」而定義了。可惜、可嘆,立法美意不甚係美。


  就拿「倉棧費」,之前沸沸騰騰的說:只能收一次?完全虛設!當舖業法哪一條文有明文有定?根本胡亂而言?是否應澄清?不應模泥兩可!


再者:年利率三十又有幾家業者做的到呢?連最基本未修法前之「不得預扣利息和費用」的業者根本就沒幾個了,還大言不殘為民所修?


  主修的立委丫,去了解了解現實上的模式吧!

回應(0) 引用(0)
分類: 當舖遇法律
2011/01/05 01:13


 

  前言:謹慎理財、信用無價;就算再低的利率,一但沒有了收入(工作),別說利息了,就算本金也還不起。所以:以債養債的方法已經不行了,銀行、民間金主們也不可能去接這個爛攤子,要怎收捨呢?悟吧。

新、舊當舖業法的迷思-主觀迷思不代表客觀表現


 

 

100年後修改的當舖業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1214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91229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10770號令訂定公布全文3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13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登記管理 
§4
第三章 營業管理 
§15
第四章 罰則 
§27
第五章 附則 §3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健全當舖業之經營輔導與管理,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
  二、當舖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
  三、持當人:指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之人。
  四、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
  五、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與金錢之行為。
  六、轉當:指當舖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舖業質當之行為。
  七、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
  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借款之動產。
  九、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十、當票: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開立予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之憑證。
  十一、質當金額:指當舖業就質當物估價後,貸與持當人之金額。
  十二、滿當期日:指約定取贖之最後日期。

                                                
第二章  登 記 管 理


第四條(檢附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經營當舖業應檢附申請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契約書內容摘要。
  五、資本額。
  前項第一款之名稱,應列有當舖二字。
  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自本法施行後,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為基準。但本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列入計算。
  第一項申請籌設,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發給籌設同意書。
  前項申請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按指定之期限籌設完成,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合格取得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籌設經勘驗不合格,且未能於指定之期限改善並申請複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籌設同意書。
  前二項之籌設或依法登記或限期改善,如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限完成,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第六項所定六個月期限辦妥登記,且未申請展期者,或申請展期後仍未辦妥登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之審核籌設申請、審核發給籌設同意書、勘驗、許可及廢止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負責人之消極資格)【相關罰則】§3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侵占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第六條(許可證之換發、補發及註銷)【相關罰則】第一項~§33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第七條(最低資本額)
  當舖業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營業場所及庫房之設置基準)【相關罰則】第一項~§31;第四項~§32
  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應於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之;保存質當物,應於登記之庫房所在地為之。
  前項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當舖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質當物,並不得轉當。

第九條(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下列事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資本額。


第十條(停業申請書)【相關罰則】第二項~§32;第一項~§33
  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

  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第十一條(營業場所揭示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條(營業場所揭示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

新舊之差別只在年利率之調降為三十%---------疑問1。

第十二條(投保責任保險)【相關罰則】第二項~§31
  當舖業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第十三條(質當物毀損、滅失之查驗)【相關罰則】第一項~§32
  當舖業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質當物毀損、滅失時,應即通知持當人,並造列清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保險公司及當地同業公會會同查驗,並封存賸餘質當物,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

  當舖業與持當人約定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質當物滅失、毀損或被盜時,持當人應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約定為無效。

第十四條(當票記載事項)【相關罰則】§31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二、質當金額。
  三、利率及所需費用。
  四、滿當期日。
  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八、責任保險內容。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第三章  營 業 管 理


第十五條(查驗證件並捺指紋)【相關罰則】§30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不得收當之物)【相關罰則】§30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第十七條(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當票取贖及掛失)
  當票持有人在滿當期日前,得於當舖業營業時間隨時持當票取贖質當物;取贖時,應將當票繳回當舖業,並於當票副聯簽註已取贖質當物。
  持當人於當票遺失、破損,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者,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當舖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質當物利息計算及費用)【相關罰則】§32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新舊法皆相同,但預扣利息及費用(前扣)大有人在!90年度修法時,我所面臨的就是積極的將本來前扣的客戶改成後扣了,為什麼前扣和後扣一樣是扣就有人那麼積極的改?還是有人一樣在前扣?明文規定確了解內情的一堆!如果想知道為什麼私下留言吧!對當舖業來說有他們的商業機密;但對需求者來說也有知道的權利!兩衡之下,私下解讀。

第二十條(利息及倉棧費之收取【相關罰則】§32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目前的當舖棧倉費都以「一個月」收一次,但有說一個月為一期限嗎?再者:倉棧費又是什麼?如上:私下解讀。而姑且以一個月收一次好了,下面的內容沒在修定的當舖業法裡面丫?怎新聞和報導皆言只能收一次?公報確沒明定?很疑惑。

 

  新聞報導和問過n個當舖公會裡的人,都說:棧倉費只能收一次!但為什麼這裡沒明文寫只能收一次呢?再者:如果真的只收一次的話!對消費者和業者真的是好事嗎對需求者而言:如真只能收一次,那銀行20%、當舖30%+5%=35%-20%=15%/12=1.xxx一萬元一個月多約100多元(比銀行)那業者是不是也要考慮一下聯徵的信用度和負債比呢?這樣對需求者的正面比較ok?還是負面?業者如果比照銀行那又對需求者是方便?還是不便?我很疑惑。

  對業者而言:棧倉費只收一次?是指:一個人的身份只能收一次還是典當一次只能收一次?前者:能防同一個人一輩子只能收取一次棧倉費,但防不了當品轉成他人名下後又再收一次!?有用嗎?當然有:對沒有朋友的人有用!

  後者:業者要求需求者一個月內一定要清償!不然以處理件處理,請問:清償後需求者又要借;這棧倉費收不收得合法?這是在保障業者還是需求者呢?我覺得:是供給者使詐為難需求者!需求者無法在一個月內清償那對不起請到別間;別間也說對不起請至別間;那對業者、需求者何人有利?

第二十一條(滿當期限及滿期後之處理方式)【相關罰則】§32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第二十二條(登記簿及流當物清冊備查)【相關罰則】§28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第二十三條(查察)【相關罰則】§29
  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

第二十四條(報警處理)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報警處理)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贓物物主之取回方式)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違法營業之處罰)
  未經許可或已廢止許可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而經營當舖業業務者,除命令停止營業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處罰)
  當舖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妨礙、拒絕查察之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處罰)
  當舖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一條(罰鍰)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者。

第三十二條(罰鍰)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

第三十三條(罰鍰)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第三十四條(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證照申請換發)
  本法施行前已經許可、登記之當舖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檢附原證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照。但其資本額及責任保險應符合本法規定。
  屆期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廢止其原許可。
  本法施行前,各直轄市政府已設立之公營質借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增設。
  前項公營質借機構,應自負盈虧,不得以公務預算負擔其人事、業務及房地租賃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許可證費額之訂定)
  核發、換發及補發當舖業之許可證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各種書表格式之訂定)
  本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檔以總統府公報、立法院及法務部資訊網為依據,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

 

  總結:當舖業已進入下坡期了,而業者和業者之間只會以降息之法來移件,一些新客戶在審件上好像在審犯人一樣,沒有99%的把握就放棄!怎會有新的籃海呢?而條件ok的客戶是百中選一的,被審過的犯人聞到自由的空氣不會想離開嗎?所以:被同業移件再正常不過了!

  再者:不要說當舖了,銀行就好!拿欠十萬來說好了,一個本來有三萬收入的人欠銀行十萬小意思嘛!一輩子繳也繳的了!但突然沒了工作又沒一筆十萬的金額償還?請問:利率再低又有什麼用呢?

  當舖呢?一個月繳800元好了,十萬就八千,對一個三萬收入的人就算他一輩子有工作但他沒有一條十萬的金額可償還,那你要他繳一輩子嗎?就算他想繳一輩子但被親友知道後會不會跳出來談判?他說:不然你是要他繳一輩子嗎?如果你是業者你會怎回答?

  所以:在二、三年前我就言:在銀行和當舖業間會成立一個行業介於兩者利率中間,沒想到遇言未成而成:將當舖推到言的行業,這樣的行為:對銀行、當舖、需求者、所有在這方面有需要的人是正面還是反面呢?以銀行的龜毛行為對有需要急用的人會跑去當舖還是銀行??對銀行無形中已傷害。再者:銀行那時呆帳一大堆有政府在當靠山,政府願意當「當舖業」的靠山嗎?

  所以以現在的資訊透明及供需知識快速增加的環境下!「信」字已盪然無存;所以在約一年前我誇了海口,下了一法則為:借貸結果法則一段期間內,不是業者處理客戶就是客戶處理業者!這句話能体會的体會,不然体會的人遇到時就能体會!

  所以:不管當舖業法的變動如何,沒有了信字就沒有配合的切機!當舖要活就要變丫!怎變?心中早已有所譜。當舖轉型的業者不在話下!但如不轉型又要守舊那「借貸結果法則」將臨各位!

         曾福鉻 | 建立你的名片貼

回應(0) 引用(0)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10/07/31 15:19

下面是:金管會對委外催收公司的規定,所以:有欠銀行債務的人不用怕,看詳法則就能讓不法催收的行為借由「金管會」來對其約束力!

1.當你面對所有債務(銀行、消費性借貸、當舖、錢莊、倒閉、欠人錢、跟人借錢、應付帳款、票貼、民間借款、日仔會....)無法解決的情形下,我或許是您的方向;前提下是您必需要有誠心想還,但目前還沒有能力的情形下!不然在下最恨之人是:有錢故意不還之人,所以:您的「誠意」是我的動力。

2.當您擁有任何債權(呆帳、應收帳款、支票退票、支票跳票、本票、借據、被騙、欠您錢、借人家錢討不回來........)不知怎催收、處理債權的情況下,只要您有理、有憑據,或許我也是您的方向,但已委託數家討債公司也無法要回之債權請找他人。債務之處理在於「黃金時機」,當被不具專業的催收程序一而再、再而三的催收過的對象,相信他已經有「要怎樣都沒關係」的想法;就算要的回來也要艱辛而得,不合成本利潤之原則。

下面的網址可以對我略有了解,請勞駕。

我的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0843663

債權委外催收人員

http://tw.myblog.yahoo.com/565-168/article?mid=2548&prev=2632&next=2059&l=a&fid=5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姓名:言士權

     電話0929-565-168(我要我-一路發)

     手機0986-52-1614(我愛-一生一世)

     若無顯示號碼定不接電話!

      skype:ssos572115

     即時通:sosyouisme(請說明加入原因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十二、

應收債權之催收   作業。

十三、

委託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十四、

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訂定之。

 

明訂本辦法之法律依據。

 

第二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依據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本條旨在規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依本辦法辦理,及本辦法適用對象別為銀行法及信用合作社法所規範之金融機構。

二、本國銀行海外分行係依行政規則「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規定申請核准設立,鑒於該海外分支機構與總行負有相同銀行法規遵循義務,基於一致性原則,爰於第二項中定明,將現行規定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併納入本辦法適用對象,以茲明確。

 

第三條 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一、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三、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四、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但以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口託收為限。

五、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六、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七、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八、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

九、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消費性貸款行銷,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一、

房屋貸款行銷業    務,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五、

鑑價作業。

十六、

內部稽核作業,但禁止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十七、

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八、

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

十九、

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之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二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前項第七款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及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委外事項,不得複委託;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有關貸款行銷作業委外,應由金融機構自行辦理客戶及關係人之對保簽章作業。

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一、參考國外立法例及金融機構目前實務作法,以正面表列方式明確規範金融作業委外項目範圍,依序為資料處理類,第一至六款;行銷服務類,第七至十一款;委託專家處理類,第十二至十七款;安全維護運送類,第十八至十九款;其他類,第二十款為「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之彈性條款,以符未來金融發展需要。

二、第一項第五款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前經本會核准「便利商店業」為受委託機構代收上開款項在案。

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第二項訂明禁止複委託及貸款行銷之委外應由銀行自行辦理對保簽章等規定。

四、配合監理需要及委外實務運作,參酌現行財政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財融(五)字第○九二五○○○三○○號令金融機構應將作業委外項目相關資料透過網際網路登錄申報於主管機關規定網站之規定,援引定明第三項。本辦法發布實施後後,將重新通令金融機構報送委外作業相關資訊,上函令併予廢止。

第四條 前條規定之委外事項範圍,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餘委外事項範圍金融機構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准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核准,得由經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所稱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二、委外事項範圍。

三、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四、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五、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一、為保持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性,在不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及客戶權益原則下,金融機構於本辦法第三條規範之作業委外項目範圍內,除信用卡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行銷作業、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餘委外作業項目則授權金融機構董(理)事會依自訂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相關指導性原則據以辦理。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依其性質稱「辦法」、「準則」,為求法律用語精確,爰將金融機構自訂之委外內部管理指導原則,明定為「委外內部作業規範」,以茲明確。

三、參酌新加坡、德國立法例,金融機構應指定專責單位統籌管理委外事項之事前評估及事後之監督、管理之責,並於其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明訂該專責單位之職權範圍。

 

第五條 金融機構委外作業事項範圍屬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定者,應檢具董(理)事會決議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函)及委外作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委外作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範圍。

二、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三、作業流程。

四、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程序、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作業程序之說明。

 

為期審慎監理,保持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實務需求之彈性,明定對非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九款明列之委外作業事項,金融機構應檢具委外作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責單位應執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控管委外事項。

二、就委外事項涉及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理)事會或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總行授權人員。

三、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注意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專責單位應定期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並留存查詢紀錄備查,以作為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執行本身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導受委託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

 

一、具體規範專責單位應執行事項,規定專責單位應定期檢視與稽核委外作業,俾確保委外作業之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成效,並將委外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審查結果定期向上呈報,以利金融機構遵循並覈實其責任。

二、鑒於專責單位應統籌管理委外事項之事前評估及事後之監督、管理之責,針對受委託機構之適格性,專責單位事前應配合訂定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並據以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辦理委外事項之能力及資格條件,且須確認委外事項係其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業依據銀行公會所訂之催收委外處理要點、信用卡現金卡委外行銷自律規範、車輛房屋貸款暨其他消費性貸款自律規範,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資料報送暨查詢系統,為利金融機構落實委外作業之管理,爰定明第二項。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就客戶權益保障訂定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作業委外如涉及客戶資訊者,應於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客戶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金融機構應書面通知客戶委外事項,並明定客戶於接獲金融機構通知未於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表示反對者,視為同意。

二、客戶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

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客戶資訊之監督方法。

四、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訂定客戶糾紛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協調處理單位,受理客戶之申訴。

五、其他客戶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鑒於金融機構對於委外事項之注意程度允宜與其自行從事該項作業之注意義務相同,為落實資料安全保密,加強金融機構重視消費者保護機制,明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就客戶資料安全保密之注意義務及相關配套作業程序,並制定客戶糾紛處理程序、處理時效,並設置協調處理單位受理客戶之申訴。

 

第八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     

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制度。

二、     

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或管理措施

三、     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為配合銀行法修法意旨,有效降低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之內部風險及系統風險,參酌德國、新加坡立法例及「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委外風險管理原則及其作業程序。

 

第九條 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金融機構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一、     訂定並執行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二、     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金融機構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三、     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一、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業賦予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法源,該等法條授權子法「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業已訂定發布實施,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信用合作社等均須依上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二、為落實銀行法修法意旨,加強金融機構委外作業之內部管理機制,爰參據上揭實施辦法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架構,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委外風險管理原則及訂定其內部作業程序之具體規範,俾利覈實執行。

 

第十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十九條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六、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七、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八、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九、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十、其他約定事項。

金融機構應於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條規定訂定之。

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金融機構得按原契約繼續辦理至契約期限到期為止;惟契約未訂有期限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六個月內補正,否則該契約自動終止。

 

一、本條係規定委外契約內容應規範記載之事項,並參酌新加坡立法例,有關委外作業之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客戶資料保密安全措施、爭端解決機制等應一併定明於委外契約中,以明訂約雙方權義。

二、參考新加坡立法例,金融機構訂定委外契約,應與受委託機構協商保有檢視委外契約之權利,就委外事項保有一定控制權,俾採取適當措施。本條旨在援引此一立法精神,明訂金融機構與受委託機構之委外契約應訂定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以明雙方權義。

三、參酌德國及新加坡之立法例,有關複委託行為並未明文禁止,惟為期審慎監理,就複委外之管理核心重點,規定應經委託機構之書面同意始得複委外。

四、規定複委外契約之內容準用本條文相關規定辦理。

五、第一項第九款契約應記載事項,係屬消費金融業務作業委外之契約應載條款,金融機構得視作業委外之性質權衡予以適用。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得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

金融機構在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健全之前提下,如符合一定條件,亦得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作業一項。前述所稱一定條件,包含下列各項: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經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該公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本條委外事項之申請,金融機構應說明委外行銷公司區域分佈情形,並事先審查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金融機構經核准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及第六條至第九條相關規定辦理。

 

一、鑑於本條委外之作業項目攸關消費者權益較甚,且影響社會層面深遠,為加強控管金融機構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委外行銷作業,兼顧金融機構本身經營,本條係屬原則禁止,專案核准項目。

二、規定金融機構委託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消費性貸款(不含車輛貸款)相關行銷作業時,該行銷公司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其中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係指其實際業務經營僅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行銷作業一項,而非以經濟部商業司營業執照登載之營業項目僅一項為限。

三、規定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據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事會決議。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金融機構經核准辦理本條作業委外後,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亦應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範本制定,通知書函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並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金融機構經核准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及第六條至第九條相關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委外辦理,係屬內部事項延伸,體體質健全內控機制良好者方得委外,另鑒於委外催收甚受社會關注,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爰採申請核准制。

二、有鑒於催收業務本即銀行內部作業之一環,如欲委託他人處理,自有權要求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術語等不得低於銀行自行辦理時之水準;另鑒於催收行為極易引至消費者糾紛,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有准駁之必要。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事先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委託機構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載有「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

(二)依法設立之律師事務所。

(三)依法設立之會計師事務所。

二、受委託機構無累積虧損或虧損未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者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已依相關規定完成增資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應完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之人員::

(一)曾犯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所定相關暴力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有其他債信不良紀錄尚未了結者。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違反本辦法而離職,並經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者。

四、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未完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認可之機構舉辦有關催收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並領有合格證書者,應於任職後兩個月內補正。

五、受委託機構之負責人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除第十三款外之各款所述情形,並出具相關之聲明書。

六、受委託機構具有為承辦受託事務所需之完備電腦作業處理設備,相關作業人員之電話須裝設錄音系統,錄音系統須與電腦系統配合可即時調閱錄音,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需所有電話暨外訪時均予以錄音並製作備份且至少保存六個月以上,其錄音紀錄不得有刪除或竄改之情形。

 

一、本條係參考銀行公會「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三點訂之。

二、有鑑於近日經濟部查核發現有多家催收公司嚴重虧損,未宣告破產,或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情事,為避免因虧損而有驅使員工積極催收,使不當催收行為發生機率提高,爰增列第二款。

三、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之「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業務」之登記,業經經濟部公告撤銷,惟現有登記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可繼續營業,爰仍予明列為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之一,以利金融機構辦理選任受委託機構事宜。

四、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之營業項目申請登記機關,公司資本額達新台幣伍億元以上係由經濟部辦理,新台幣伍億元以下者,則由台北市商管處、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需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

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一、本條係參考銀行公會「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四點、「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以及經濟部「債務催收公司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訂之。

二、本條所列各款不當催收行為,如暴力恐嚇等行為雖已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法令規範,惟實務不當催收行為多以近似騷擾等遊走法律邊緣方式為之,能否構成前述法令之法定要件不無疑問,爰為使金融機構監督受委託機構得有明確之判斷依據,除明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收債行為外,並列舉二至九款不當催收行為以供金融機構遵循辦理。

三、第四款第ㄧ目所謂之「持續」一詞,因不易賦予明確之定義,其判斷標準易隨外在環境而時有改變,爰此節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裁量,保留調整彈性以因應未來需要。

四、第四款第二目係為防止不特定對象得悉債務人私人資訊。

五、第七款係規範第三人取得債務人聯繫資訊之方式。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與受委託催收機構訂定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契約除須符合第十條規定外,契約中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不得有第十四條所列各項禁止催收行為,受委託機構應明定解聘或懲罰違反相關規定員工之標準。

二、禁止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三、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金融機構回報債權催收處理、客戶申訴處理等情形;受委託機構及員工於內部管理或催收作業等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時,應將相關案情立即回報金融機構。

四、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受僱人員書面同意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五、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第十四條各款規定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一)基本資料。

(二)離職日期。

(三)離職原因。

六、金融機構委任受委託機構時,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而終止契約時,同意由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一)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二)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三)違反本辦法事由。

 

本條係參考銀行公會「金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四點訂定。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金融機構應注意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適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委外契約規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金融機構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依本辦法及委外契約規定辦理。

二、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經其他金融機構依據第十五條第五、六款情形報送聯徵中心登錄在案者,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該受委託機構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三、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四條各款情事,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金融機構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金融機構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四、金融機構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五、金融機構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與受委託機構。

六、金融機構債權委外催收前應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金融機構申訴電話,及第十四條各款之行為。

七、金融機構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一、本條係參考銀行公會「金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訂之。

二、鑑於委外契約本質上仍屬民事委任契約,由締約雙方合意約定,因此本條所謂之重大事由,各金融 機構至少應以本辦法、內部營運策略暨外部法令規範為基礎,擬定具體可行之重大事由,例如受委託機構違規情形之次數及情節、法令遵循表現、受委託機構缺失改善程度等,以有效監督受委託機構,確保委外服務品質。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受委託機構之催收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金融機構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委託;經起訴者,應立即終止委託。

受委託機構如有不符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或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相關機關(構)確認改善為止。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命金融機構限期改善、暫停或撤銷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許可。

 

一、本條明定金融機構委託催收期間於發生不當催收行為時,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改善之程序,以及金融機構委外催收如有辦理不當時,本會之處分措施。

二、第二項所謂經相關機關確認改善為止,如受委託機構係違反本辦法或本會發布法規函令,該相關機關由本會視違規案情個案指定;如受委託機構係違反其他非本會所轄之法規,則委託之金融機構應以要求受委託機構提出所違法規之主管機關出具之改善證明或已履行行政處分之證明文件等方式確認改善。

三、為防止金融機構委外後疏於對受委託機構之後續管理,除於本條明定委外催收作業違規時處分措施外,並於第十六條明定各款金融機構應採行之事後管理措施,以確保金融機構服務品質,不因委外而有所下降,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如有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國外情形者,應事先確認下列事項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取得國外主管機關同意監理合作之同意函,其內容應包括:

(一)該主管機關知悉並同意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事項。

(二)該主管機關允許我國主管機關及委託之金融機構得對受託事項進行必要之查核。

(三)該主管機關如有必要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應事先通知我國主管機關。

二、說明客戶資料保護措施及是否已取得客戶同意,以確保委外服務品質及客戶權益。

金融機構如無法取得前項國外主管機關之同意函者,應事先確認取得受委託機構出具之同意函,同意必要時得由金融機構指定之人,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上開指定之人亦得由我國主管機關指派之,其費用由金融機構負擔。

 

一、鑒於目前金融機構作業委外項目,實務上確有將部分作業委託其海外總機構、分支機構或其他海外機構辦理者,基於金融監理及確保客戶權益考量前提下,參酌以往本會核准金融機構作業委託至海外申請案核准函之加註條件,訂明金融機構作業委託國外機構辦理之相關配套措施。

二、另考量我國尚未正式與其他國家簽署合作備忘錄(MOU),就外交關係及金融合作監理,確有其實務執行上之困難,而金融機構為提升其競爭力,降低作業成本,作業委外儼然為未來國際分工之發展趨勢。準此,為確立本國之監理權限並兼具考量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需要之彈性考量,爰於第二項規定得由受委託機構出具同意函,同意必要時由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之人,例如會計師、律師等,對其進行受託事項範圍內查核之彈性條款。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保遵循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相關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發布之相關規定。

 

一、慮及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所涉委託機構之營業秘密、客戶資訊及消費者權益確保等層面,爰就其法規遵循義務明揭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

二、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配合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已訂有「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債權催收受託機構之評鑑及評比項目」、「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消費性貸款業務委外行銷自律規範」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等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為增強上揭非具強制性規約之法據效果,籲請金融機構確實遵守委外作業相關自律規範,爰訂定本條款。至信用合作社部分,則應遵守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發布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

 

一、基於金融監理之需要,重申主管機關得要求委託機構、及委外作業相關機構提供取得有關資料之權限,俾落實主管機關執行監理之功能及目標。

二、鑒於中央銀行保有貨幣、信用、外匯業務等之專案檢查權,並依中央銀行法等法律有關權責辦理相關業務,本條所稱中央銀行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乙節,以涉及上開職權範圍之查核為限。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有未符本辦法規定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六個月內補正。

 

本辦法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就客戶權益確保、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等架構,訂定具體之作業制度及控管程序,為利金融機構內部作業調整需要,以符法令規定,爰訂明六個月之調整期限,俾利金融機構覈實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訂本辦法施行日期。

回應(3) 引用(0)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10/05/16 16:36

這陣子介紹了很多客人給台南、高雄 的同業們,因為我目前沒在當舖工作!所以一定是以中立的角度去介紹!也就是我:替我而找到的當舖業者,都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所以:要我幫你們介紹就請信 任我,不然就別浪費彼此的時間!


還有:人在缺錢的時候會很荒張,所 以會四處問借給人錢的業者!所以在下在此強調,你如已找別人就不要找在下!在下不是神!別人不幫你在下就有能力幫你嗎?所以:和在下接洽的同時,我不希望 你也在和他人接洽!經我介紹出去的人很多!得到的幫助有人有他們至少有感謝!


以上就是我要發表的原則!不管是: 借錢、協商、催收............等,我的原則都一樣!

言士權

0929565168

sosyouisme@yahoo.com.tw


回應(0) 引用(0)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10/04/27 13:57


大家好,在這可能對我很陌生,但如果有在知識+進出的人,相信對我不會很陌生的!我的知識檔是: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0843663


因在下幾乎天天收到知識友的來信,旬問:香奈爾當舖和日x當舖是否是連鎖店?在下在此以人格擔保!香奈爾除了下列幾個據點和在鳳山規劃中的店而已,且對別無他店!

所以:請大家不要再旬問我毫不相千的問題!也請大家認清:香奈爾當舖不只是當舖!他是一間名牌、精品高價收當低價賣出的當舖!所以:萬物皆可當、萬物皆有賣的當舖如下的服務據點!

有什麼不懂的請打下面080的電話吧!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88號
( 文自路口健身工廠旁 )
(克亮釣具正隔壁)
電話:+886-7-3478838
傳真:+886-7-3491808
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六 :am10:00~pm22:00
周日:pm14:00~pm20:00

高雄縣鳳山市自由路9號
(捷運鳳山站出口)
電話:+886-7-719-6999
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六:
am10:00~pm22:00
周日:
pm14:00~pm21:00
<

檢視較大的地圖

高雄市前金區新田路309號
(自強三路漢神百貨旁)
(龍袍湯包正隔壁)
電話:+886-7-2413838
傳真:+886-7-2413838
營業時間:
周日至週四:pm13:00~pm21:00
週五至週六:pm13:00~pm22:00
 

 
檢視較大的地圖

更多流當品以及借款資訊,可恰離您最近的當鋪前往詢問以及辦理

全國免付費電話:0800-888-498



 

回應(1) 引用(0)
2010/04/01 22:55

當舖轉型! 轉賣二手精品業績長紅  
TVBS╱顧守昌 2009-01-04 19:28
   

映入眼簾的名牌包包,無論是義大利知名品牌,還是來自法國巴黎,一律包裝完善,分門別類的懸掛展示,想要哪一款還有專人服務,相信嗎?這裡是當舖!消費者:「這個當初買多少錢?」店員:「大概2萬多吧。」消費者:「如果把舊包包轉賣,再貼一點現金,就可以換一個新的啦。」

 

原來這個沒有欄杆、沒有死氣沉沉鐵門大鎖的地點,是當舖業者在不景氣的時間點上,特別推出的名牌交流空間,被典當的名牌包或者藝術品,當作二手商品陳列展示,看得到的畫作、雕塑,甚至是廁所牆壁上的名牌包包,50坪左右的開放空間,嗅不出一絲傳統當舖的氣氛!當舖業者:「年輕族群佔了3、4成。」

 

保護客人隱私,當舖特別提供VIP空間,控管典當品的品質,業者表示,轉型的當舖受到年輕族群的喜愛,媲美二手精品店,也讓目前業績持續上揚,意外的開闢當舖新型態!

 

 

當舖業走向精品化,採開架的商店經營模式,展示流當品,也吸引不少消費者上門。
記者謝梅芬/攝

高雄市開始有當舖轉向,主攻精品流通,並在百貨公司開店。上門典當也不再只有急需用錢的人,有些貴婦為出脫褪流行的精品或是同款名牌包,也會上當舖。

香奈爾當舖就曾接過一名貴婦提了兩大袋名牌包典當,原因是名牌包太多,她打算便宜賣,換成現金後再去買新包。為何不去二手商品店脫手?貴婦說,二手商品店多只能寄賣,不見得賣得出去;但到當舖,有專家鑑價,只要付一個月利息錢,下個月不用繳利息,就算流當了也「乾脆又俐落」。

也曾有年輕女生拿著名牌包典當,為免收到仿冒品,店家都會小心檢查。這名年輕女生上門次數多了,當舖才知她是歡場女子,收了不少恩客送的名牌包,用不到的乾脆典當,這種貨源八成以上是新品。

「我們比二手貨中心還更便宜」,香奈爾當舖發言人王尹琍說,通常二手貨中心的產品以寄賣居多,但當舖的商品絕大多數是流當品。有別於過去傳統當舖經營模式,「消費者不只在需要借錢可以找我們, 想要買到物美價廉的名牌精品以及鑽石,到當舖也買得到。」王尹琍說,當舖流當品款式不一定很多,但一定是比市面上的二手貨店更便宜。

「因為我們不想賺差價,只想把東西流通出去。」王尹琍說,畢竟他們經營的是當舖,「只賺利差(利息),不賺價差(銷售)」,要讓資金趕快收回,盡量不把資金存壓在流當品上。

當舖業者會在每三個月整理一次物品,三個月未繳利息的物件,就列入「流當品」。流當品隨時都在架上開架販售。業者還推出購買不滿意,經鑑定沒有故意或人為的毀損,七天內可全額退貨,超過七天,也會打折回收。

流當品也是千奇百怪,就曾有保養品進口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靈,把產品全送去典當,最後都成了流當品。所以到這家當舖,也買得到化粧品。

  

轉型賣二手精品 當鋪進駐百貨公司

TVBS /  2010/03/21

景氣復甦,怎麼提高當鋪業績?高雄市有當鋪業積極轉型,除了改變過去傳統給人的銅牆鐵壁印象,店內採開放空間,把典當的名牌包和精品西裝拿出來展示,甚至在百貨公司設櫃,而且賣的東西比二手精品還便宜,果然吸引不少人上門消費。 櫥窗櫃子上,不管是名牌包還是高級保養品,通通都是民眾拿來典當的精品,相信嗎?這是高雄市目前最流行的精品當鋪,而且就開在百貨公司裡面。記者:「覺得它像當鋪嗎?」顧客:「不像,比較像精品店。」 不像傳統當鋪用冰冷的鐵欄杆隔開顧客,店裡是採開架式的商店經營模式,主攻精品市場,不過想拿精品包來當,得經過店家的仔細審核,避免收到仿冒品,另外,民眾如果買了不滿意,只要經過鑑定沒有人為毀損,7天內全額退貨,如此人性化的設計,果然吸引不少消費者上門。

銷售員:「我們是用產地來區分。」 事實上,除了高雄興起不少精品當鋪,日前在台南,也有當鋪業者推出名牌交流空間,被典當的名牌包或者藝術品,當作二手商品陳列展示,而且店裡還提供VIP空間,就連廁所也是精心設計。

為了和傳統當鋪區隔,轉型搶攻精品市場,媲美二手精品店,果然深受年輕人喜愛,不但提高業績,也意外的開闢當鋪新型態!

 

  民國87年,在下踏進當舖業,那時流行著「原

車使用」,創造當舖業從傳統的質押件而徹底的改

為:只押「行照」;如客戶有需要用到車子的話,

可以讓客戶使用,這個想法,創造出當舖業的高

峰。而今:這種經營模式在大都市已到了下坡。以

前年為來說:台北縣市倒閉50間以上、高雄市也倒

閉40間左右、台中呢?雖然未聽聞倒閉的風聲,但

卻因「預扣利息」以及倉棧費=保管費關係的業者:

97和98年因而有浮上台面並被判重利的業者都在30

間左右;然而:民國97年11月份時,當舖業法再次

修改,卻也沒有強調「倉棧費」是可收一次?三

次?或永遠?

 

更在99年2月份時,在當舖業者上的違法罰則,更加

修改的嚴利;但也未明顯的強調「倉棧費」的次

!而9成以上的當舖業者和當舖員工都將「倉棧

費」=保管費的關念連想一起;但在我的觀念裡,

「倉棧費」是除了利息以外而支付的所有費用。比

如:催收時的電話通訊費、質當汽、機車所需繳

的燃料費、牌照稅;又或者是車子設定時的設定

費。所以:如果當舖業者如果有向客戶:預扣利

息、又或者利息+倉棧費=月收9分了又向客戶收取其

他費用,這樣的話只能將倉棧費解說成保管費了;

試問:車子已原車又哪來的保管費呢?有的人會

說:雖原車但也需租下車庫....等等荒謬之言詞,

法官、檢察官們會相信嗎?所以:有這樣觀念的

者請無需再這了解我了,因為道不同不相為謀!更

何況現在的客戶如此聰明,最後只會自食其果丫!

這就是在台灣最先進的三大都市「原車使用」難以

立足的最大因素吧!

 

 

 

  所以:現在稱人為傳統當舖的業者反被轉型的

業者笑稱你們才是傳統當舖呢!當然:這樣並不是

代表「原車使用」的想法不能生存,只要利用科技

來增加借款人的保障,那些只會小聰明的客戶,怎

也逃不出保障足夠的業者之手掌心。當然:在下說

的出也就代表在下心有成竹了,所以才會在這「毛

遂自薦」希望能找到認同在下的當舖業者。因為:

台灣不像日本,忌才者多不勝數丫!

 

  再者:為何在上在最上面會貼出當舖轉型風

呢?因為:目前高雄轉型最成功的業者和我為舊

識,雖未能成為他的員工,但他的關念已用事實證

明了:在大都市裡,轉型是必要的,而為了轉型而

開設分店不一定就要價值不菲的當舖牌!相信內行

人一定了解我言中之弦吧!所以:現在的當舖不只

是只靠利息為收入!可以包含:零售收入、利息收

入和回收收入和...等多元化的發展;這也是在下會

在這想找到同意在下的思維的業者;這樣:在下才

有表現的舞台,也能幫慧眼之業者或經理們,打造

出:當舖品牌,而不在是n個月就換店名的走短路的

業者,而是永續經營創造無價的商譽丫!

 

      在下時常在下列網址內回答有關當舖的問

 

題,也就是說:是了解在下最簡單的方式。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0843663

 

回應(0) 引用(0)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09/11/14 13:23

大家好,自部落格開乞自今也有二、三年了,

 

而在知識+更有五年之久了(可按連結),而在下

 

有自信在知識+回答當舖相關問題和本身在當舖

 

業的經驗無人可及的,所以:雖然在下本身不在

 

任何一間當舖謀生,但在下對台南縣市的當舖業

 

之了解應有80%以上了吧!所以:哪間當舖正派

 

、哪間當舖不合法、幾乎都難逃我的法眼的。所

 

以:如果在台南縣市或路竹以北的在地人(來台南

 

求學的工讀生也可)如有急需但又不知哪間當舖比

 

OK的話,請在我家回應或留言或來電吧!就讓

 

小弟為您舖好這條尋找正派的週轉之路吧!OK??

 

 

 姓名:言士權

     電話0929-565-168(我要我-一路發)

     手機0986-52-1614(我愛-一生一世)

     若無顯示號碼定不接電話!

      skype:ssos572115

     即時通:sosyouisme(請說明加入原因)

     電子信箱:sosyouisme@yahoo.com.tw

回應(5) 引用(0)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09/10/28 16:48

  這陣子,經常衝及自已的腦力,思考一間成功的店的過

 

程,終於皇天不負苦心人,讓我思考出一套:1.客源的產

 

生、2.客源的需求、3.客人需求後的滿足、4.百萬成本一萬

 

可成、5.雖賺客人的金錢卻對我們心存感激。

 

 

  我稱這樣子的店為+-店,+是供給、-是需求,如果

 

願想自已當個老闆我只要求一個顧問,我保證:利潤超乎

 

想像,不信?咱們溝通溝通吧!哈。

 

 

信箱:sosyouisme@yahoo.com.tw

 

電話:0929565168(我要我一路發)

 

   098621314(我愛一生一世)

回應(2) 引用(0)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09/10/21 22:49

  住台南縣市的朋友有福了,第一家購買


手機可分期付款的單位成立了,不用信用


卡、不看信用。

 

只需:1.台南縣市人。


  :2.有固定收入者。


    3.非租屋者(租屋但有祖屋為親人所


        有不在此內。

 

 

  只要以上三個條件者,就可以分期付款


購買自已心愛的高檔手機了。還等什麼?速


連絡吧?

 

 姓名:言士權

     電話0929-565-168(我要我-一路發)

     手機0986-52-1614(我愛-一生一世)

     若無顯示號碼定不接電話!

      skype:ssos572115

     即時通:sosyouisme(請說明加入原因)

   

回應(0) 引用(0)
分類: 真心苦工商
2009/07/23 13:18


只您月薪2萬元以上被銀行強扣三分之一沒關係,負債比過高也沒

關係!信用破產更是沒關係!,只要足夠負擔分期利息+本金的金

額就可;另需一千大或上市、上櫃等大公司年資二、三年以上軍

公教人員不限年資、和一般工公司公作人員年資五年以上→皆

有薪轉等明確證明者,就可貸

1~30萬元之信用貸款,信用不良可,

月息二分~五階,只要您需現金週轉~審件

時間約二天或就可放款,如符合條

件和需要者請與在下連絡,謝謝

所需資料:

1.薪轉封面和內頁半年影本。

2.去國稅局申請所得清單。

3.雙證件影本。

4.全戶戶騰本(去戶政申請)。

5.來信或留言向我索取填寫基本資料表之表格。

6.薪資單或薪資條。



在下在此向您保證:本人介紹之金主條為直接線,

絕非行銷公司,故收取之費用為最省、並後扣,不

會讓您實借xx卻實拿x!如不信請來電:

0986521314;0929565168。言。

 

而在下有一原則,就是:如您已和他人合作請勿再

來電,來電者必為信任在下者,不信任在下者請給

他人辦理,在下不欠缺你一人之案件。當然比較是

一定會的,但對我之不信任感那就拜拜嘍!

 姓名:言士權

     電話0929-565-168(我要我-一路發)

     手機0986-52-1614(我愛-一生一世)

     若無顯示號碼定不接電話!

      skype:ssos572115

     即時通:sosyouisme(請說明加入原因)

   

回應(3) 引用(0)

搜尋

有緣人

    無料カウンター 歡迎參觀我的賣場 BlogAD部落格廣告行銷

觀察

    • 網頁
    • 站內
    Blog Look Score and Rank Blog Look Score and Rank 網誌排行 top-bloggers.com 台灣部落格列表 糊塗排行 網站排名聯盟

音樂動人

更新日期

2012/01/12 06:5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部落格聯播

雅虎資訊 版權所有 © 2012 Yahoo!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服務設有管理員」 服務條款 隱私權政策